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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汪放出来提振股市-【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3:32:27 阅读: 来源:水箱厂家

汪建中是北京首放公司的控股股东。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汪建中通过在其公司网站和东方财富(300059)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向社会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在每次发布报告前,汪建中先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入所推荐的股票,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股,从而获取利益。

据原告律师张远忠提供的资料显示,2007年至2008年,股民王某误信北京首放公司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和万科A等股票,共造成10万多元的亏损。

后经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操纵证券,非法获利共计1.5亿余元。此后,证监会以操纵市场为由,对汪建中处以罚没2.5亿元,王某据此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汪建中向其赔偿投资损失101079元。

汪建中目前仍处在羁押状态,昨日并未到庭。在开庭前,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见到了汪建中的自辩意见,内容全为手写体。自辩意见认为,原告证据对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符;北京首放是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除去证监会认定操纵的38只股票、55次外,其他时间推荐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北京首放掘金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律师称“立案错误”

在原告代理律师看来,由于此案先前没有可参照案例,如果汪建中不认同原告诉讼观点,应当进行举证。而被告汪建中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则称,此案根本没有立案资格。“立案本身就是个笑话,是个错误”。高子程认为,股民王某与汪建中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且最核心是没有事实根据,具体而言就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因为汪建中推荐而购买了相关股票。

高子程进一步认为,汪建中操纵市场罪罪名并不成立。他称,“操纵罪至今没有宣判就是证据不足,汪建中构成操纵其就是股神了,当股市低落的时候应该将其放出来提振股市。”

高子程认为,涉案的中国银行、中石化等股票都是大盘股,动辄几十亿资金,汪建中几百万根本操纵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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